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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时间:2017-07-1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消防电视电话紧急会议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决定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工地。

二、检查重点

1、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授预案是否建立;

2、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是否符合消防有关规定,并是否按图设置消防设施;

3、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

4、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器、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动火审批、消防安全措施、监护人)是否到位;

6、施工现场所采用的密目式安全网是否为阻燃型;

7、临时宿舍区的用电管理和消防设施配备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禁止在宿舍区内使用电热锅、电饭煲、煤气灶、煤饼炉以及柴灶等用电设施和明火;

8、临时用房板材夹芯材料阻燃性能等级是否为A级;

9、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要求是否符合消防规定等;

10、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和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全面自查自纠(7月12日-7月31日)。专项检查期间,全市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如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