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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相关政策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2-05-0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安监局:

  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责任,是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及《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就相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范围

  (一)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

  (三)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

  (五)中型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六)当地县(市)、区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备案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自行组织编制,一是成立预案编制小组,二是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三是应急预案编制,四是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应急预案是否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协助编制,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