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印发《宁波市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4-2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现将《宁波市就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就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与失业管理服务工作,掌握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就业与失业情况,同时为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基本依据,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就业登记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全市统一的“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展就业登记工作。

  第五条 录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从事或者终止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招用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提供《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招用其他人员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将所招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上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社会保险参保地不在宁波市的各类分支、派出、办事机构,应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市)、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