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 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标准细则,我委组织开展了“龙山新城金融中心”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工作。经审查、公示,龙山新城金融中心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现予公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