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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标分配

  根据《通知》要求,确定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申报企业,原则上初审推荐1户申报;上报总数应符合商务部调控规模。

  二、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三、工作步骤

  (一)各地将审查合格后确定的申报企业,按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的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市公安机关签署的营业场所安全条件初审审核意见(附件2)。请示文件、验资报告可暂不提供。请于2月26日前将初审后的申报材料报我委行政审批处。

  (二)我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3月4日前告知各单位。由各单位通知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企业进行验资,同时通过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设立典当行相关信息,并上报《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附件3)、请示文件(附件4)以及《典当行设立备案情况表》(附件5)。请于3月25日前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委B1030窗口。

  (三)我局将申报的新增典当行在市商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审核公示无误后,将下达批复文件与《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增强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确保申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初审申报材料须进入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各单位应当在指标数量内组织企业申报,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有关准入要求,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按时完成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