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建设工程评审工作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19〕347号)、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申报专业范围:建设工程等专业(附件10),其余专业须报省市相应高评委评审。

二、评审条件

(一)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规定执行。有关学历、资历条件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中级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根据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对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具体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自2018年度起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申报对象应从宁波市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不予认可。

三、申报办法

(一)继续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对象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2。申报对象的账号由申报人自己注册。区县(市)人社部门和市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资格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接收材料、审核和报送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16)。区县(市)人社部门和市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账号统一分配。

(二)申报人员在提交网上申报材料时,务必注意《个人申报简表》是制作资格证书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填写,尤其是申报简表中填写的“现从事专业”(可手动输入,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同)应与综合表、评审表和花名册中相关栏目的信息完全一致。对“现从事专业”信息不一致的,一律以《推荐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5)填报信息为准。详见申报评审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0)。

四、笔试、面试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