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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14-05-2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5月21

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各地区加强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信委负责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以向市经信委申请认定为市级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

  (一)各地现有孵化器(软件园)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单体或多栋建筑,企业用房在80%以上;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切实可行,推进措施扎实有效,当地政府积极支持,且已挂牌本地区软件孵化器(或软件园)。

  (二)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业务特色明显,业态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业,涵盖软件开发、网络服务(移动互联)、物联网及云服务相关产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

  (三)特色集聚区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工作,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特色集聚区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入园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注册资金总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年度产值达到一亿以上,或保持较快速度增长。

第三章 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