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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17-05-2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宁波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宁波质量和“平安宁波”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品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1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建筑强市和质量强市战略,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坚持“质量赢得市场,市场选择质量”理念,通过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常态化治理,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不断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安全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从源头上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参建队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制度,严格工序管理,积极推行质量管理标准化;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制定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细则,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质量安全组织设计,并监督实施;要在现场认真履行见证取样制度并送检。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产品质量控制,落实三方交验制度。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严格督促各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各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重要岗位人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强化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注册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考核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建立年度培训考核机制,三年累计从业人员培训达到100%;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100%落实到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凡未设立永久责任标牌、质量信息档案不按规定移交的不予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出租或出借资质证书、出卖图章、低价恶性竞争、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按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要求,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将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依据我委《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7〕323号),每季度发布一次宁波市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要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回归建筑基本属性,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要坚持绿色低碳,在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塑造美观形象,充分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强化文化传承创新,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集约节约用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项目后评估。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建筑设计竞赛、勘察设计大师、优秀青年建筑师评选,造就一批优秀建筑师队伍,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规划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勘察设计单位以提升勘察设计主体质量管理水平为核心,履行建设工程法定程序,健全勘察设计企业责任体系,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管理,加快推进数字审图工作。不断规范土工试验室管理,健全工程勘察现场管理制度。

2.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积极推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及工法编制工作,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编制修订。企业要强化施工过程中企业标准的执行。要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落实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建立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组织现场观摩交流会,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头引路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研究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修改制定宁波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加强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广应用。从设计、施工等环节入手,深入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完善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实施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建立质量优秀企业赢得建筑市场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市建设优质工程(甬江杯)、省建设优质工程(钱江杯)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优奖)创建活动。

4.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应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材料。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应当落实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