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以及《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3〕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激励政策实施经验,对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开展本市范围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