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现将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管委会(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执行,其中《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