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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工伤认定职责分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4-05-14 浏览次数: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有关规定,现就四区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

  四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二、关于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