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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
时间:2015-03-1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1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8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3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