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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市安委办关于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时间:2020-10-2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宁波市安委办《关于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的通知》(甬安委办〔202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均应进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2020年度承诺公示于12月底前完成,以后每年的承诺公示于当年的3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