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我市现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政策衔接,现就《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范围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调整现行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范围。除《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予支付范围之外,以下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法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