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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06-3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我市现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政策衔接,现就《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范围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调整现行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范围。除《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予支付范围之外,以下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法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