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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2-04-0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属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6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四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切实执行《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02〕60号,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1.不能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

  2.是审批办法规定的岗位(职工);

  3.保证职工休息休假。

  二、申请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部队)属、省(部)属企业外的所有企业。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随带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申请报表一式三份(空白表式见附件);

  主要内容如下:

  (1)该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例举的岗位;

  (2)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

  (3)综合计算工时的还要说明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周期内解除的,如何保障职工的权利。

  四、审批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