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甬民宗〔2020〕13号
时间:2021-09-03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民宗局,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社管局:

根据宗教事务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情况,依据省民宗委制定的《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民宗局《转发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甬民宗〔2015〕6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4月16日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具备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并且是首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20万的罚款:

(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

(3)造成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较小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小公私财产损失,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

3、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30万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两次以上被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2)举行宗教活动时间较长,参加人数较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发生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或者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恶劣影响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涉及邪教或者恐怖组织的;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族团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

(7)造成了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造成较大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8)其他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二、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活动场管理组织的成员;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等有关情形,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履行手续时弄虚作假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

2、经宗教事务部门二次以上责令改正后,超过整改期限后拒不改正的;或拒绝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性质严重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拒不改正,无正当理由的,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3、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完全未建立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建立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经有关部门指出后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了因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财务、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较大事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撤换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依然不改正的,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四、对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4、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涉及房屋、构筑物及生活用房不多,情节轻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涉及房屋、构筑物及生活用房较多,金额较大、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撤换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依然不改正的,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五、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损失,或者给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2次以上发生类似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发生类似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2、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灾情和群死群伤,或者出现群体聚集和冲突等,给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发生类似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六、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6、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违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但涉及面不大,负面影响较小,局限在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内部,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违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涉及面较大,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七、对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但没有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条件;或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条件,但没有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等影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情况;或者接受境外捐赠的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宗教书刊、音响制品等物品,但没有散发,没有造成负面影响的,且次数较少,或者影响范围较小,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经责令改正后,仍发生上述情况;或者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条件,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等影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情况;或接受境外捐赠的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内容的宗教书刊、音响制品等物品并散发,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后,依然发生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八、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