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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房公委〔
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

文件有效性: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0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住建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及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5年4月20日

 

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职工租房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二)每月可提取的金额根据以下的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三、租房提取要件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