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综〔202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际,提出具体事项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全市停止使用所有竖版纸质医疗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