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企业直接融资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6日
宁波市企业直接融资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26号)精神,为规范企业直接融资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快推进我市企业直接融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直接融资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企业使用各种债券工具融资的奖励、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金融及金融配套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奖励。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补贴资金申请的对象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对象
(一)成功发行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二)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企业;
(三)对我市形成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四)负责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本市金融机构;
(五)为我市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提供担保增信,且费率为低于1.5%的本市担保机构。
第六条 申请奖励时需提交的材料和奖励标准
(一)成功发行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意发行的文件,相关债券、票据发行成功的材料;
3、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二)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或接受注册、备案的材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等证明集合债券、票据、私募债成功发行的材料;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及资金到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3、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企业应联合提交相关材料。
对上述(一)、(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对我市形成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基金备案的相关文件;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始盈利的,提供税收缴纳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并形成新增地方财力的,提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退出的相关文件或资料和形成税收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提供任职文件、缴纳税收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奖励标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其盈利当年起三年内,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的贡献,按其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可给予全额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根据其退出后对我市经济的贡献,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的贡献,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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