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28号),现将我市医院自制制剂支付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