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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实施质量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05-29 浏览次数: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了切实提高资产评估质量,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独立规范执业,现就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实施质量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按照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法规,以及市国资委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管理要求,选聘信誉好、质量好、服务好、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二、企业应严格把好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质量关,不得干涉中介机构独立规范执业。

    三、市国资委对送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实施质量评价管理(详见附件一),不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多次评价得分较低的资产评估机构,企业不得委托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时,应在签订业务委托书前,告知有关评估报告质量评议相关规定,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中介机构选聘情况(详见附件二)。

    五、企业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可参照实施质量评价管理。

    附件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二:市属国有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宁波市国资委

2015年5月27日

 

附件一: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一、市国资委结合资产评估评议专家意见,或按照资产评估管理管理程序,对送审的资产评估报告,从资产清查规范性、评估方法合理性、评估依据充分性和评估报告编制规范性等四方面,提出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意见。

    二、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以比例法、定额法相结合方式进行综合评价。资产评估报告质量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报告;得分低于80分高于60分的,为需关注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质量综合得分=100-(比例法扣分+定额法扣分)

    (一)比例法扣分。以资产评估报告送审值与核准值的离差程度为依据,按比例进行扣分。

    比例法扣分标准=评估值偏离度×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