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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30元调整为27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70元调整为245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