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
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人力社保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人力社保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规定,生育保险相关药品费用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我市丙肝按病种支付的标准与治疗药品范围按照浙医保联发〔2019〕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统一全市乙类药品的医保自付比例

(一)参保人员使用进口干扰素、胸腺肽、重组人生长激素,个人自付比例为20%。

(二)参保人员使用蛋白类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和人丙种球蛋白),个人自付比例为10%。

(三)乙类药腹膜透析液不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四)其余乙类药品在各类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时,个人自付比例为3%。

(五)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不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四、调整我市重点保障药品范围

(一)在原我市重点保障药品范围基础上,将97个国家谈判成功药品纳入我市重点保障药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