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甬江科创大走廊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