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质监局、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对《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