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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
时间:2018-11-29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建委(建设局、园林局)、城管(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科学指导古树名木认养工作,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有序开展古树名木认养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4日

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意识,满足公众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愿,更好地保护古树名木,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捐资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认养方可单独认养,也可联合认养。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完成一人一年度的义务植树任务。古树名木认养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认养工作。

  第六条 可供认养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养方可在公布范围内进行认养。

  第七条 认养方捐认养资金,由古树名木养护人(以下统称“被认养方”)对被认养对象进行养护管理,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八条 指定认养一级保护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少于5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不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不少于1000元/年。非指定认养的,每人捐资额度每株不低于200元/年,其认养对象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认养期满,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第十条 古树名木认养应当遵循以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