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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会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评审会组织:《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应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评审会由安全评价机构组织并主持,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专家专业结构要求,不少于3-5人。邀请省、市专家库以外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应按《宁波市安全生产专家工作规则》(甬安监管科技〔2005〕258号)规定执行。参加评审会的专家应实行回避原则。

  (二)评审会程序:

  1.根据评审项目特点,由评价单位确定专家组名单和评审会日期,在函告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后,向参会人员发出邀请函。拟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应在会前4日送至各评审专家审阅。

  2.召开《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会。评价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和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3.评审专家组审查《安全评价报告》、有关技术资料和踏勘现场,并填写“安评报告评审表”附件2。